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排污許可證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2、許可事項: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