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附件,
點擊下截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點擊下截一、法律依據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受理范圍全縣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達標證明或達標監測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3、換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需提供工作總結1份。
4、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四、企業提出申請企業將所需申請材料報送縣環保局污控科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屬市局發證的企業縣環保局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屬縣環保局發證的,縣環保局污控科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簽署審核意見,辦理時限期15個工作日。
六、審批原則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